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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事故维修期间损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5-02-05 09:35:28

        2024年8月底,刘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沿某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与王某驾驶的网约车发生碰撞。经当地交警支队现场认定,刘某驾驶车辆在未确保安全情况下实施变道,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并现场做了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事故处理完毕后,王某将其驾驶车辆送至4S店进行定损维修,直到维修完毕,共耗时14天。因驾驶车辆为营运车辆且证照齐全,属于合法经营,维修期间停运损失费按每日500元计算,王某要求刘某及其所驾驶车辆承保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停运损失费7000元。

        刘某认为,王某去修理车辆时,并没有通知自己,否则,自己会请专业人员和王某一起去鉴定,以确定车辆维修需要多少天和确认自己需要承担多少费用。其对维修耗时14天存疑,认为4S店并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在上班的时间内都在修车。且其认为,王某车辆是网约车,并非正规出租车,拒绝支付其停运损失费。双方争执无果,王某将刘某和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提供的收入明细显示,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期间,其从事出租客运收入日均约500元。同时,王某表示,每日车辆充电费用约为30元。事故发生后,王某将车辆送至某维修公司维修,共维修14天,维修费用为1万余元。

        法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某保险公司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王某与刘某签订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确认刘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故本案中王某的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对于超出保险范围部分的损失,由刘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因其车辆受损维修期间所产生的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而非财产的直接损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车辆停运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理赔范围,故某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对于停运损失的具体金额,根据王某主张的停运天数,系案涉车辆在4S店维修的实际天数,且刘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存在故意拖延提车或拖延车辆维修致车辆维修天数增加的情形,故对于王某按照实际修理天数主张停运损失,并无明显不当,法院予以支持;确定停运损失时应综合考虑车辆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等各项成本支出,结合王某提供的收入明细,法院酌情确定王某在本案中的运营损失共计6500元,该费用应由刘某予以赔付。

记者李华

来源: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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