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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险理赔款能否抵扣过错发包方的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2-02-24 17:33:11

        某公司将照明工程发包给不具施工资质的公司,该公司又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个人。当承揽人在施工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时,发包方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为施工人员购买的团体人身保险理赔款能否抵扣赔偿款?

原告
施工中受伤已获团体险赔偿
施工人再诉发包方承担损失

        2017年7月24日,某广告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合同》,约定某物业公司将一住宅小区建筑的室外立面灯光照明工程及项目内电路配套施工工程发包给某广告公司,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一次性包干制等。某广告公司承接工程后,将其中四栋楼的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给郄某。
        2017年11月2日晚,某广告公司让郄某去维修一栋楼的室外灯饰。郄某站在约7米高的玻璃外墙上进行维修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郄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共产生医疗费3882.2元。次日,郄某转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股骨颈骨折(右侧)、桡骨头骨折(右侧)、下颌骨骨折(颏部、冠突、左侧髁突中位)、口腔挫裂伤缝合术后、全身多处皮肤挫擦伤、牙外伤、右腕三角骨骨折、上颌骨牙槽骨骨折,共住院31天。郄某的出院医嘱为:建议一年后拆除内固定板,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出院后休息1个月等。郄某此次住院,共产生医疗费70903.35元。2018年1月25日、3月8日,郄某到该院复诊共产生医疗费897.8元。以上医疗费合共75683.35元,某广告公司为郄某垫付了其中34409.5元,郄某自行支付41273.85元。另外,某广告公司为郄某支付了陪护费400元。
        事发前,某广告公司为减少施工中发生意外的损失,为相关施工人员购买了团体人身保险。郄某受伤后,承保的保险公司向郄某赔付了133100元。
        郄某认为,自己去维修时,大楼施工已经完工。自己受雇于某广告公司,双方存在雇佣关系,该公司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广告公司没有亮化工程的施工资质,某物业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公司亦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协商未果,郄某将某广告公司、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某广告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47万余元,某物业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审理过程中,经郄某申请,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8年9月13日出具鉴定意见:郄某的伤残等级为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拆除内固定物的后续治疗费为13200元。郄某支出鉴定费2830元。

被告
双方是承揽关系不是劳务关系
人身保险理赔款应抵扣某广告公司的赔偿款

        某广告公司答辩称,由于广告公司与郄某没有签订书面的承揽合同,其合同的标的物是应着双方合意的变化而不断修改的。某广告公司于事故发生当晚要求郄某检修室外灯饰时,双方仍处于总的承揽合同关系之内。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某广告公司,保险费也是该公司支付的。购买人身保险是某广告公司与郄某的合意,不存在扣减、压低工价的问题。该公司已为郄某投保了人身险,保险理赔款项亦应从应付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某广告公司认为,为郄某投保人身险的目的在于当郄某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赔偿,通过转嫁风险来减少公司的赔偿责任。如果在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理赔款后,仍要求某广告公司重复赔偿,这将迫使公司今后不再为承揽人或施工人员投保,最终导致承揽人或施工人员的权益更加得不到保障。
        法院审理查明,郄某在约7米高的外墙面作业时,没有佩戴安全帽,也没有绑安全带,且其自身并不持有高空作业证、电工证。某广告公司的业务范围为广告发布,不具工程施工资质。
        法院认为,某广告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郄某,双方之间是承揽关系,本案属身体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郄某自认站在大约7米高的玻璃外墙维修灯饰,其自身并不持有高空作业证、电工证,在工作过程中亦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从高处跌落受伤,本身过错明显。某广告公司作为定作人,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郄某承揽,存在选任过失,故应对郄某本次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郄某对其自身损失自行承担60%的责任,某广告公司对郄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某物业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某广告公司,存在过错,应对郄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郄某的损失共计409496.9元, 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500元、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根据过错责任计算,应由郄某承担245698.14元,某广告公司、某物业公司连带承担163798.76元。郄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由于其对受伤负有较大过错,故对此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某广告公司为郄某购买了相关保险,郄某已获得保险理赔款133100元,某广告公司已支付郄某赔偿款34409.5元,即郄某已获得赔偿款167509.5元,因此,某广告公司、某物业公司在本案中无需再支付赔偿款给郄某。据此,法院驳回了郄某的诉讼请求。
        郄某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郄某向当地高院申请再审。郄某坚持认为,自己与某广告公司就是劳务关系,不存在承揽关系。某广告公司用压低工价方式购买团体意外保险,自己获得的保险理赔不能作为某广告公司的赔偿。

结果
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
受益人同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

        再审法院查明,某广告公司与郄某为首次合作,双方之间仅此一单工程,之前无业务往来。郄某在庭审中自述,其主要从事灯光照明装修工作,无固定工作单位。事故发生当日,案涉的楼栋工程已经完成,郄某在从事其他楼栋的工程,因该栋楼的室外灯饰出现故障,某广告公司让郄某前去维修。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有4个:郄某与某广告公司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郄某对本案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某广告公司、某物业公司应否对郄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承担比例;郄某获得的133100元保险金能否抵扣某广告公司的赔偿责任。
        关于郄某与某广告公司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存在差别。其一,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都涉及到提供劳务的过程,但雇佣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重在劳动过程本身;承揽合同则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定作人对劳动过程本身并不看重。其二,承揽关系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不受定作人的支配和安排;雇佣关系则具有支配性和从属性,雇员必须听从雇主的安排和指挥。其三,承揽人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而雇佣关系中雇工的劳务则是雇主的业务或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其四,承揽关系中,双方一般按照工作成果计付报酬,雇佣关系则一般按劳务工时计付报酬,有无劳务结果在所不问。
        本案中,郄某的工作虽属劳务活动,但某广告公司看中的是郄某的劳动成果,而非郄某的劳动过程。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计算方式也是根据郄某完成的楼数和灯具量计算的。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郄某自带工具,自行安排工作团队,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某广告公司不参与人员管理,不安排工作进度,未限定郄某每天的工作时间,双方之间地位平等,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案涉的楼栋照明工程完成后出现故障,在郄某继续完成剩余工程期间,某广告公司要求郄某去维修该楼栋的室外灯饰,符合定作人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并提出要求的法律特征。综上,郄某系利用自己的工具、技术和劳动,按照某广告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自由支配劳动时间,交付工作成果,劳动报酬以交付工作成果为标准,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双方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因此,某广告公司与郄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郄某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承揽关系,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郄某对本案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问题。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未取得高空作业资质及电工资质仍承接案涉工程,并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其在维修过程中疏于安全防范、草率作业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郄某对事故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郄某主张其自身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某广告公司、某物业公司应否对郄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承担比例问题。某广告公司与郄某之间形成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广告公司作为定作人,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郄某,存在选任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物业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某广告公司,亦存在过错,应对某广告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由于郄某对本案事故发生存在较大过错,一审、二审判决酌定郄某对自身损失承担60%责任,某广告公司、某物业公司对本案损失的4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郄某获得的133100元保险金能否抵扣某广告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案涉保险合同明确约定,除另有约定外,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清单中受益人一项亦填法定。据此,法院认定郄某为案涉团体人身保险的受益人。案涉保险金应归郄某所有,某广告公司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再审法院认为,虽然某广告公司主张其投保目的在于降低自身赔偿风险,但首先,案涉团体人身保险为人身保险,不属于责任保险,该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权益,而非减轻投保人作为赔偿义务人时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即该保险本身不具有转移或减轻投保人赔偿责任的功能。其次,本案亦不应允许该团体人身保险产生责任保险的功能。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本案若允许案涉保险金抵扣某广告公司的赔偿责任,相当于使人身保险产生了责任保险的作用,实际上突破了保险行业的监管要求。另一方面,某广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系因其存在选任过失。若某广告公司选任具备相应资质的承揽人,不仅可以在本案中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亦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本案事故的发生。若允许企业通过购买团体人身险来转嫁自身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是为企业逃避法定义务和注意义务提供了途径,不利于督促当事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最后,团体人身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二者的价值无法用金钱衡量。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受益人同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无论是否已经或将可能从保险人处获得多少保险理赔,其均可选择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故本案郄某在获得保险金后,仍有权向某广告公司主张赔偿责任。某广告公司为郄某投保团体人身保险,客观上保障了郄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获得保险理赔,该行为值得嘉许。但某广告公司在本案中投保的并非责任保险,事先亦未与郄某约定以保险金抵扣某广告公司的赔偿责任,在此情形下,某广告公司以其支付了保险费、投保目的为降低自身风险为由,主张保险金应抵扣其应支付的赔偿款,缺乏法律依据。
        因郄某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法院不予支持。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二审法院酌定郄某对其自身损失承担60%责任,即245698.14元;某广告公司、某物业公司对郄某损失的4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某广告公司、某物业公司连带赔偿郄某163798.76元,并无不当,再审法院予以维持。某广告公司已向郄某支付赔偿款34409.5元,应予扣除。据此,再审法院判决某广告公司、某物业公司还应向郄某支付129389.26元。
■记者哈欣

来源: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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